近日,南京市又出台一份重磅文件——《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、出租、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》。
重点如下:
1.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转让房地产时,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,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,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%以上;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,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。
2.七种不得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情形:
(一)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;
(二)土地权属有争议的;
(三)司法、行政机关依法裁定、决定、查封、查扣,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交易的;
(四)因企业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尚未处置完毕的;(五)存在超容积率、超用地范围等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、租赁合同、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行为,且未完善相关批准手续的;
(六)共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进行交易,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,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;
(七)其他不符合交易条件的。
3.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地上房屋使用功能的,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,然后再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。
4.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